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21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冶炼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组,现住址**。2019年3月14日因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6月12日两次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12月初期间(具体日期不详),曾某某伙同周某某、徐某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永修县**实业有限公司的一车间建造蒸馏炉设备,雇佣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废旧轮胎放入蒸馏炉内加热蒸馏裂解,生成燃料油、钢丝和废油渣(俗称“炭黑”)。徐某某等人将生成的燃料油、钢丝、废油渣进行出售,并将剩余的废油渣20余吨堆放于车间的空地上,造成环境污染。2019年3月1日至3月12日,曾某某伙同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雇佣余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永修县**实业有限公司一车间内使用上述方法蒸馏裂解废旧轮胎,生成燃料油、钢丝和废油渣。徐某某等人将生成的燃料油、钢丝、废油渣进行出售,并将剩余的废油渣30余吨堆放于车间的空地上,造成环境污染。经计量称重,存放于车间内空地上剩余的废油渣重量达48.92吨。经永修生态环境局认定,曾某某等人通过蒸馏提炼燃料油,提炼后产生的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属于HW11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其他精炼、蒸馏和热解过程中产生的焦油状残余物。2020年7月16日,周某某等人与九江市环境科学学会代理律师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环境修复及废油渣后续处置协议,承诺在2020年9月1日前履行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及前科信息、永修县环保局调查材料、说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等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犯罪事实。余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