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余桂花)(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5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卢镗街刘英小学门口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10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