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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余金林)(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余**,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51967********,大专文化程度,莎车县第二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新疆莎车县**街道**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址:莎车县**局家属院,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余**在家睡觉前喝酒。同年12月16日早晨0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余**驾驶新Q****A小型轿车从莎车县***家属院往****园区方向行驶,在养路段前路段,与伊****驾驶的新Q****E号牌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莎车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对该事故进行了认定,被不起诉人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二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伊****无责任。被不起诉人余**被莎车县公安局民警带至莎车县天泉医院抽血,并将血样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莎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测试酒精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莎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莎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酒驾案件移交单、查获经过、字据谅解书、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莎车县第二中学证明、莎车县第二中学社会工作实践情况调查表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伊**的证言;4.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65312542019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余**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其能够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血液酒精含量120mg/100ml,虽然造成交通事故,但400元钱已赔付,得到对方谅解,追尾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检察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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