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沟村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佟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二道区苇子沟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浦大街交会处1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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