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男性,维吾尔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21983********,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路**居委会**组,案发时持有C1型驾照,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使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夜间01:00时许,犯罪嫌疑人依某到喀什市**路**大队前的酒馆内与朋友麦某会和,俩人一起喝完一瓶红酒后犯罪嫌疑人依某打算将朋友麦某送回家并驾驶自己新Q****号车带着朋友麦某一起从喀什市**路出发行驶到喀什市**路**便民警务站前时被此路段巡逻民警检查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移交给交警处理 。
犯罪嫌疑人依某血液样品检出99.4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 视听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依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酒精含量99.4mg/100ml,案发时持有C1型驾驶证,初犯,悔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依某不起诉决定。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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