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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依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1995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226199510XXXXXX哈萨克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那仁和布克牧场XXX现住址: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XXX小区廉租楼XXX号楼XXX单元502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0119立案进行侦查,2020年01月24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8日02时36分许,犯罪嫌疑人依XXX涉嫌酒后驾驶新GXXXXX号灰色东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Z810线18公里100处古尔本格勒边境派出所治安卡点,被和布克赛尔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犯罪嫌疑人依XXX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出依XXX血样中含乙醇81.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依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依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时依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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