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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依米提·买买提尼亚孜)(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依**,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319******0216,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医院医生(事业编制),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依**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从建业嘉园出发行驶至G312线3613公里加9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警察现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依**每一百毫升血样中含乙醇104毫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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