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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因考虑安全问题,欲将停放在坪曲线久昌饭店门口的晋E*****小型轿车停放到龙翔小区门口,在其驾驶车辆行驶100米左右,右拐行驶至龙司线龙翔小区门口停放车辆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高平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靳某某、景某某和夏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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