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9时许,在商水县**乡**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工地,该村村民刘某某等人因公司占用土地赔偿一事与工地施工人员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与被害人自愿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要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