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单元**(户籍所在地普兰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2020年1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06时55分,酒后驾驶夏利牌辽B****6号小型轿车沿西部通道行驶至本市沙河口区**路**桥口附近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7.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案发后,于2019年8月15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