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检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夏县农商银行丰昌支行**,住夏县**镇**村**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3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30分左右,候某甲驾驶晋M****5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0KM+950M处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候某乙撞倒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候某甲驾车逃离现场。死者候某乙又被后面同方向张某驾驶的晋M****8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碾压,事故发生后张某也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当晚,候某甲主动到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2020年1月2日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408281201900003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候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和侯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夏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2月27日,候某甲与死者候某乙的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候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3.鉴定意见: 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候某甲的讯问笔录;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候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