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8日1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饮酒驶车牌号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丰站路由火车站方向往基建营路口方向行驶,至基建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11月09口,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46.0mg/100ml。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情节轻微的情节,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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