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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汉族,大学本科,在******工作,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酒后驾驶赣K*****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202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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