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路**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将从王雷(另案处理)处传来的语文、数学考试试题及答案,通过微信群传递给群里的40余名在朝阳参加考****。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所实施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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