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色**牌SUV行驶至武都区**镇**湾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党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2.3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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