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党磊磊)(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色**牌SUV行驶至武都区**镇**湾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党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2.3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