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园**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5日,兴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人周某某(已不起诉)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某某(已起诉)从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向兴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59组价税合计共计6263191.48元,税额共计910036.3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葫芦岛市**1号楼门店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后,兴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的国家增值税损失已补缴至税务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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