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兰**,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4825,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族*族自治县,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矶山工业园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兰**饮酒后驾驶浙G***90号小型轿车,从马当镇往矶山工业园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方向行驶,行驶到马当镇派出所门口时,被马当交警例行检查时拦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兰**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8.08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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