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6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27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雇请杨某某帮其砍伐林木造林,当天两人就到“黑**”山场踏看,在山场上两人达成口头协议:杨某某负责帮兰某某砍伐“黑**”山中的杂树清理山场,并载好树苗。从“黑**”山中砍伐下来的杂材归杨某某所有用来烧炭出售,折抵砍木工钱。另外因山中的杂树较少,兰某某再补偿5000元工钱给杨某某,同时“黑**”这块山造林后国家补贴的200元/亩的造林补助也归杨某某领取。砍伐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兰某某负责办理。
2015年6月上旬,兰某某向黄茅林业站提交了砍伐林木造林的申请报告。同年7月上旬,时任黄茅林业站的战长蒋某某到“黑**”山场实地踏看,在山场蒋某某告诉兰某某只要交了2000元造林规划和办证税费后“黑某某”山场就可以砍伐林木造林了。
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兰某某邀请蒋某某和杨某某夫妻一起在**乡黄茅粉店吃粉时,兰某某把2000元办证费用交给了蒋某某,蒋某某对兰某某讲:“现在你把办证费用交了,你可以进山砍伐林木造林了。”得到蒋站长的应允后第二天,兰某某就要杨某某开始进山砍伐林木,一直到2015年12月底杨某某等人才把山中的林木全部砍完并清理完山场。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兰某某在“黑**”山场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6.6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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