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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中共党员,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41********,汉族,初中毕业,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路南段**号院**号楼**单元**楼,住鹤壁市山城区**路**办事处对面**院。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为了食用罂粟苗,关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路**办事处对面**院内菜地播撒了罂粟种子。2020年3月15日,山城区分局民警发现关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并依法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数目为1480株。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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