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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冀永康)(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濉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0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冀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轿车沿濉溪县41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公里处,车辆驶出路面,停放在路面护坡上,后在驾驶座上睡觉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随后民警将冀某某带至濉溪县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送至安徽公信司法鉴日定所检验。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70mg/100ml。

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7mg/100ml,小于130mg/100ml,且是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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