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321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4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酒后在本市香洲区前山**路**村**超市旁**出租屋楼下,因出租问题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争斗,在争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韩某某的脸部,造成其两颗门牙脱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身体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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