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漯河市源汇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黑色长城牌机动车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与107国道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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