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道**村**号,现住五莲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4时27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到五莲县城区**路**路段,被五莲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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