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公路行驶至**煤矿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截检查时查获。遂将其依法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卫生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3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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