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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9时30分许,在凌海市**乡**村被害人杨某某家前院养羊简易房西屋内,杨某某与其丈夫冯某某因家庭偿还债务问题发生分歧,争吵过程中冯某某用脚踹在杨某某左侧肋骨处,随后杨某某入院治疗并报警。侦查期间,杨某某拒绝做伤情鉴定。2020年10月9日杨某某申请对冯某某殴打的伤情做司法鉴定,2020年10月13日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所鉴定,左侧第9、10前侧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2.证人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杨某某损伤程度、成伤机制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冯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矛盾发生冲突,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冯某某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人民币,杨某某对冯某某表示谅解,冯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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