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82********,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住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于2019年12月22日被北镇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辽G****2号自卸低速货车沿道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京抚线565公里+300米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蒋某甲撞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胸部重要脏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北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蒋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任何责任。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员档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呼吸式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蒋某甲死亡原因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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