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01时14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SQ****小型越野客车,在达州市通川区红旗大桥北头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lOO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其结果为100.0mg/lOO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冯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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