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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冷果)(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冷*,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51302919********,高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县**街**号**单元**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冷**与朋友胡**在西和县滨河路**酒吧喝完酒后,冷果驾驶川S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和县滨河路地税局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冷**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3.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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