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凃强)(公开版)_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凃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锦州市公安松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凃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凃某驾驶辽G2Z876号棕色大众牌普通客车沿松山区科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沙街交叉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4日经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凃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87毫克。凃某以酒后喝了霍香正气水为由要求重新鉴定,2019年12月18日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凃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5.32毫克。

被不起诉人凃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1月7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凃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辽宁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4条第(1)款,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30/100ml,且没有第3条规定的从重情节,故对凃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