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7********,汉族,初中毕业,**公司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现租住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居厢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凡某某行至新乡市牧野区**路与**路交叉口西路南慢车道时,拾得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后试开该手机微信的密码,将被害人王某某微信里2773元中的2597元转到自己微信里,176元用于自己消费。
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凡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2773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无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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