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 ,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80813832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现住地吉林省永吉县**镇**小区**号楼**,个体网吧经营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4日被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 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19日)。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 自2019年7月份开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科乐APP”上购买房卡开网络麻将房间,建立以其为中心的“亲友圈”,组织玩家在“科乐APP ”上打麻将,规定每局每人200分,每局结束后,根据约定将得分按每1分折算成人民币1元(或者2元)通过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的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结算,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向参与打麻将的人每人每局抽取2 元台费。截止案发时,侦查机关已将被不起诉人刁某某非法获利28,707元予以收缴,交至吉林省吉林市罚没业务管理中心。参与网络打麻将人张某某 、王某甲 、高某某、王某乙、马某某5人,因“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已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经侦查归案。
认定上术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吉林银行现金存款单(吉林市罚没业务管理中心刁某某 赌博案暂扣款)、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人口档案明细信息、传唤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吉林省吉林市看守所执行回执、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举报信、玩家列表、微信截屏、账单详情、刁某某 收取台费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补充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马某某、王某甲 、郭某某、张某甲、王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刁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刁某某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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