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苑***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方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武某某(该六人均另案处理)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20年5月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丈夫季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合伙从事假冒品牌卷烟的非法经营活动,涉案金额70余万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帮助季某某记账核算分利。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退出与刘某某的非法获利2万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2.5万元,已于张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随案移送至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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