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龙城区召都巴镇政府事业编制人员,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路**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木铎,系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家中与耿友为一起饮酒。2020年10月21日9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松江路的家中出发,行驶至本市双塔区友谊大街辽西装饰城附近路段时,被巡逻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燃油机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8.47mg/100ml,系醉驾。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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