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金昌市**处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里**栋**号,现住该址。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01年8月15日被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毛某某、顾某某、白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韩某某伙同永昌县居民毛某某、顾某某先后多次招徕参赌人员孙某甲、宗某某、杜某甲、孙某乙、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杜某乙、柴某某、赵某甲、陈某丙、赵某乙、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朱某某、赵某丙、周某某、李某丙、姚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王某乙、张某某、李某丁、厍某某、王某丙等20余人,以每场(次)4小时,每局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赌注,在毛某某经营的“**茶楼”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毛某某按赌注大小每场(次)抽取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台费”,并提供简餐服务进行渔利。其中,刘某某联系参赌人员、陪参赌人员打麻将赌博、收取台费等。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永昌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鉴于刘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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