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9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小太阳鹦鹉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一只小太阳鹦鹉,并将该鹦鹉饲养在永嘉县**街道**街**花卉店内,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该只小太阳鹦鹉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叶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5月8日,民警在永嘉县**街道**居**幢**单元**室即叶某某的家中查获一只小太阳鹦鹉。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小太阳鹦鹉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T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ea)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molinae),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现该绿颊锥尾鹦鹉已被移交至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永嘉县**街道**街**花卉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被不起诉人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犯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犯叶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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