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1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园**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2020年1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1时20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0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河口区新生路桥附近时,被交警例行检查时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于2019年9月25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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