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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冰)(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吉林省水库**科员,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绿园区荣鼎康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AX****号牌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环城路交汇西8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 20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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