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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刚)(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1月23日23 时左右,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民警伊某、谢某,辅警牟某在本市双塔区邦滋烧烤店内执行公务时,欲带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离开现场,受到刘某乙、刘某甲的辱骂和殴打,致使伊某、谢某、牟某头部及手部受伤。在将刘某乙移交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处理的过程中,刘某乙在警车内用脚踢伤前进分局辅警刘某的头部,致使刘某头部受伤。经鉴定:牟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刘某甲和刘某乙积极的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所在的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和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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