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罗山县**建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现住在罗山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3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7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罗山县**路**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同时,被不起诉人刘某能够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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