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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利荣)(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家属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K053G9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府谷县万财路路口附近路段,被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0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且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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