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剑峰)(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71********,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家住岐山县********单元****号,系岐山县**管理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6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沿宝鸡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门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巴某某相撞,致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巴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尸体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认罪、悔罪,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