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家住岐山县**镇**街**号**单元**楼**号,系岐山县**管理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6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沿宝鸡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门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巴某某相撞,致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巴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尸体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认罪、悔罪,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