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西省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在沁县新店镇徐阳村发生争执,互殴中刘某某持砖块击打张某某,致其头面部受伤。经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8日,张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据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山西省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刘某某无犯罪前科,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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