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双庆)(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牌小型轿车,沿稷山县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悔罪,鉴于其酒精含量低,未造成损害后果,且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 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