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保定市徐水区**镇**村二区104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徐水区**路南侧辅路路段6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19mg/100ml。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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