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6时53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四里店乡四里店街南头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2.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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