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0********,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镇**村**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49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A****C号黑色奇瑞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紫金街与府前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1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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