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生于1976年4月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76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家住xx县xxx姚河村刘上社xx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xxx从xx手中承包东乡县xxx马巷村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并召集xxx等11名农民工修建承建项目,同年10月份完工。工程完工后xxx等11名农民工多次向xxx索要工资共计144944万元人民币,xxx仍拒不支付。
被不起诉人xxx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起诉前已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xxx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支付11名劳动者工资144944元人民币,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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