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S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城文州路与泰鑫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体内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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