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境内沿荆涂路由南向北行至涡河三桥中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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