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x,男性,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住新疆xx市xx区xx栋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6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x酒后驾驶新xx号白色吉利小型普通轿车,沿塔城市163团结路行驶至xx附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对被不起诉人刘x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将其带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3.6mg/100ml,(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088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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